本報訊 滬深交易所3日晚間發布通知稱,為進一步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兩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十五條、《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2.13條進行了修訂,明確規定投資者在融券賣出后,需從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償還相關融券負債。
根據上交所公告,修改后的第十五條規定:“客戶融券賣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償還向會員融入的證券。”
對比修改前的第十五條,除去第一句“客戶融券賣出后,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被加上了需從次一日起方可償還融券債務的條件之外,其余內容與原來的第十五條一樣。
深交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2.13條也修改為:“投資者融券賣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投資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深滬交易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主要對投資者融券賣出后了結負債的相關條款進行了調整,明確要求投資者融券賣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對于目前利用融券業務變相實現日內多次回轉交易的投資者進行了一定限制,主要為防止部分投資者利用融資融券業務,變相進行日內回轉交易,加大股票價格異常波動,影響市場穩定運行。該項調整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融券交易秩序,不會影響融資融券業務的正常開展,有助于維護市場穩定以及融資融券業務的平穩健康發展。
融資融券業務作為資本市場一項創新業務,給市場帶來更多交易方式和交易策略。投資者通過對融資融券基本交易功能以及不同負債償還方式進行組合,可以衍生出多樣的交易方式和策略,實現不同的投資目的。比如,對于融資融券標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在同一交易日內,通過買入標的證券及融券賣出同一標的證券,并使用當日買入的證券償還當日融券負債,以較低成本變相實現日內多次回轉交易。不過,在當前市場情況下,過于頻繁的此類交易行為可能會對市場秩序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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