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商排查常見的霸王條款 并邀來律師點評
今年以來,泉州市工商局聯合市消委會向社會公眾公開征集并排查了近250條“霸王條款”,立案查處75起涉及房地產銷售、網絡交易、汽車行業、快遞物流服務、居民生活服務等熱點領域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違法案件,對違法經營者處以罰沒款近81萬元。
近日泉州市工商局邀律師對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影響廣泛的不平等格式條款進行點評:
□泉州網-東南早報記者 李菁 通訊員 蘇曉暉 姚振群
●會所里丟東西 老板不負責?
惠安縣某健身會所會員守則:“本會所對任何事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負責。”“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對個人財物的遺失或損壞負責。”
點評:屬不平等格式條款。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貴重飾品一售出 概不退換?
石獅某珠寶商行銷售單售后服務條款:“玉石及翡翠等貴重飾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
點評:商品出售者必須對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擔質量擔保責任。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買車貸款 車行收手續費?
泉州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車輛銷售合同》條款規定:按揭購車的用戶委托車行辦理車輛抵押貸款手續時,應繳納按揭手續費(500元至2500元不等)。
點評:銀行貸款需要銀行對貸款者本人的資信進行審核,汽車銷售公司所謂協助購車者代辦貸款,實質上無法構成嚴格意義上的委托關系,強制收取手續費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儲值卡過期 錢歸經營者?
某大型連鎖商場不記名購物卡使用條款規定:本卡自發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逾期失效。
點評:在消費卡到期的情況下,終止的僅僅是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義務,并不意味著經營者可以把消費者保管在經營者手中的資金據為己有。
●汽車出租期間 維修費誰來付?
泉州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車合同:“汽車承租期間乙方(承租方)負責對車輛進行例行保養和小修。”“車輛承租期間乙方自行承擔車輛的油料費、路橋費、過路費、小修費用等因使用該車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點評:租賃合同所約定的條款是無效的,承租人有權拒付該費用或代為維修后要求出租人承擔該部分維修費用。
●交了年費 沒空消費咋辦?
鯉城某早教中心注冊協議中有關學費退費規定:“VIP年費一律不予退費。”“已上過全期三分之一以上者,甲方(客戶)認可乙方(商家)不退還任何費用。”
點評:該早教中心的注冊協議中包括“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規定,其內容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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