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最大限度保障參保人員醫藥服務的可及性、便利性、經濟性和安全性,近日,泉州市醫保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確了藥店門診統籌的醫保待遇。參保人員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電子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所發生的費用,由醫保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享受開具電子處方醫療機構的同等待遇,計入參保人員相應年度支付限額,其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保持不變。實際發生的電子流轉處方藥品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藥品費用(不含“雙通道”藥品費用),年終納入開具電子處方醫療機構的基金總額預算清算和相關指標統計范圍。《通知》指出,我省國家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政策保持不變,繼續執行。
《通知》具體規定六類藥品不納入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范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第二類精神藥品;除胰島素外,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類興奮劑藥品;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需采取冷凍保管措施的注射劑;中藥飲片、院內制劑;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不應納入藥店管理的藥品。
《通知》還明確了藥店門診統籌處方范圍。其中,參保人到實體醫療機構開具門診統籌處方且該醫療機構藥房能夠提供藥品的,不實行處方流轉;未經患者同意的也不實行處方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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