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小的花園里面,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開小小的花……”這首耳熟能詳的音樂作品《花園種花》因旋律溫馨、歌詞童真,迅速在互聯網走紅,深受廣大兒童、家長的喜愛。有的人看到了商機,生產了一款可以播放這首歌曲的棒棒糖,賣家因此惹上了官司。
案情 棒棒糖會唱歌 賣家被索賠100萬元
據悉,A公司經授權,取得音樂作品《花園種花》的相關著作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維權事宜。B公司系一家糖果生產銷售商,在其經營的網店中銷售一款通過骨傳導(當把棒棒糖含進嘴里時,會把振動通過口腔中的齒骨,傳達到人的聽覺神經里面,經過神經的處理,最后產生音樂音效)可播放《花園種花》歌曲的音樂棒棒糖。
A公司認為,B公司在未經其許可,也未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帶有《花園種花》歌曲的棒棒糖,侵害了其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且該棒棒糖單支售價在18.8元—24.9元不等,遠高于普通棒棒糖的售價,很大一部分原因系得益于使用案涉音樂作品。為此,A公司以B公司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將其起訴至泉港區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100萬元。
B公司辯稱,其并非案涉音樂棒棒糖的生產商,該產品來源于第三合作方。并辯稱售價之所以遠高于普通棒棒糖,除了有音樂作品的因素外,更多是源于精美外形設計以及骨傳導技術的貢獻。
結果 賣家侵權成立 經調解賠償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音樂棒棒糖產品未經授權使用了《花園種花》音樂作品的事實清楚,被告B公司亦無異議,雖辯稱產品來源于第三合作方,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而原告A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以及B公司因侵權行為所獲的經濟利益。
綜上,法官圍繞涉案產品類型、產品設計、音樂作品知名度和貢獻度等方面向當事人進行釋法說理,深入分析利弊。同時指出著作權侵權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組織雙方進行反復磋商和答疑解惑。經過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協議:由被告B公司賠償原告A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
至此,該案得以妥善化解。
說法 尊重知識產權 商家才能避免侵權
當前,通過音樂包裝已成為許多行業提升用戶體驗的重要途徑。目前短視頻、廣告宣傳、影視、綜藝等行業是音樂行業融合的熱門,在產生1+1>2跨界效應的同時,音樂侵權糾紛也可能隨之發生。
這起案件中,B公司未經授權,在網上公開銷售含有音樂作品《花園種花》的棒棒糖,從而獲得經濟利益。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中的復制權和發行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經營者應當引以為鑒,尊重知識產權,提高守法經營意識,在使用音樂作品前必須認真確認其授權情況,及時獲得相應的使用許可,避免由于疏忽、僥幸心理而侵犯權利人的著作權,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現代社會只有對他人的著作權予以充分尊重,才能更好地保護我們每個人的智力勞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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