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購是一種新型購物模式。合同雙方是買賣關系,還是委托關系,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影響很大。昨日,記者從晉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該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糾紛案件:消費者王某通過代購網店購買海外產品,隨后以該產品無中文標簽、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起訴要求店家“退一賠十”。法院認定雙方構成委托合同關系,駁回王某訴求,二審維持原判。
通過代購海淘產品
起訴要求“退一賠十”
A公司在購物平臺經營一家海外代購店鋪,案涉產品的配送始發地顯示為日本,產品界面購買須知寫明:本店的產品均為原產地采購,符合原產國質量及安全標準;本店只負責產品展示,收取的費用為代購服務費及采購費;本店大部分商品為海外直接采購,并無中文標簽,介意者勿拍。
2021年9月24日,王某向店鋪客服咨詢該產品的情況。因王某要求在3天內要收到產品,客服提供了國內發貨專用的補郵鏈接給王某。王某通過客服提供的鏈接下單付款,收到產品后又以該產品無中文標簽,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支付十倍賠償及相應律師費。
雙方非買賣合同關系
原告主張不能成立
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下單前已了解該公司系海外代購店,因其要求3天內收到貨物,雙方協商一致將案涉產品由海外直郵轉為國內代理發貨,王某對此知悉明了并自愿下單。下單后該公司再次釋明案涉產品系委托代購,由案外人周某直接發貨給王某,符合委托合同關系的成立條件,而非買賣合同關系,故王某主張該公司銷售不符合安全食品的事實不能成立。
綜上,法院駁回王某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王某的上訴請求。
海外代購要明確
提供的是商品還是服務
法官介紹,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特征,出賣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已經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權。而委托合同主要是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提供代購服務。受托人往往是在接受委托要求后再進行采購。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時并未取得商品所有權,而是向消費者宣傳其有海外渠道為消費者購買指定商品,提供代購服務,雙方構成委托合同關系。
法官提醒,不論是購買商品還是經營店鋪,都需明確海外代購提供的是商品還是服務,否則消費者在維權時可能得不到賠償,商家也可能因違反相關法律被判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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