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某服飾有限公司因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涉嫌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被處罰款人民幣12.25萬元,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被行政拘留。
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五樓的污水處理設施異常
水塔破損,無法達到回收利用的設計要求。
據悉,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組織對泉州某服飾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材料核查時,發現該公司在樓頂設置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異常,公司負責人解釋近期生產訂單減少,生產廢水回收利用。執法人員爬至五樓水塔,發現水塔底部破損,處理完的生產廢水無法達到回收利用設計條件。執法人員沿著埋設的排污管道來到四樓沖版洗版的工序區域,仔細察看集水池和外部管道的連接關系,最終發現在集水池到污水處理設施中間的連接管道設置有一個三通閥門,生產廢水經三通閥門南側連接管道混流到生活污水的管道,未經處理直接排入一樓的市政污水管網,涉嫌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
根據調查取證結果和采集水樣監測結果,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認為當事人涉嫌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依法立案調查,責令限制該公司沖洗網框工序生產經營活動。泉州某服飾有限公司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同意對私設暗管排污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執法人員介紹,該公司排污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綜合考慮該公司行為構成要素、違法情節、違法程度等方面因素,根據《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計算,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12.25萬元。由于泉州某服飾有限公司的排污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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