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愛少年兒童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近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22年—2024年5月泉州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狀況》,公布多個典型案例。
據介紹,泉州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加大幫扶幫教和救助力度,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普法宣傳,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切實保障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父母狠心賣掉女兒
民政局出面監護孩子
2023年9月13日,因為將生育的女嬰小玲(化名)賣給他人,姚某、張某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刑罰。
法官走訪了解到,姚某、張某還育有另外三名子女尚未成年,近親屬無力也無意愿撫養孩子。
當年9月27日,小玲所在縣民政局根據縣人民檢察院發出的檢察建議書,向縣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姚某、張某監護人資格的訴訟,并申請指定其作為小玲的監護人。
該案中,姚某、張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將婚生女小玲賣與他人,已嚴重侵害小玲的身心健康,不宜再擔任小玲的監護人,應撤銷其監護權。對新的監護人的指定,事關小玲的健康成長,應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法院判決撤銷姚某、張某對小玲的監護人資格,并指定縣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
法官介紹,國家監護制度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終極保護,也是國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標尺。該案是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局申請撤銷未成年人親生父母監護權,并指定民政局擔任監護人的典型案例,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為困境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一個可參考、可復制的樣本。
“延遲接娃”孩子受傷
學校被判承擔主責
小亮(化名)就讀某小學一年級,其放學后在等候家長接載期間,跑入校內鉛球訓練區,不慎被飛行中的鉛球砸到頭部致身體傷殘。
事后,小亮家長以學校未盡到校園安全管理責任提起賠償訴訟。經審理,法院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亮系在校內發生安全事故,學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官介紹,低年級學生的上下學安全保障,是作為監護人的家長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重要事項,也是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重點工作。對于由家長接送的低年級學生,應依法合理界定學校和家長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交接。學校對校內等候的學生應盡到安全教育管理職責,同時家長亦應盡心履行監護職責,按照學校正常管理時間及時到校接娃,配合學校有序管理,避免孩子長時間滯留學校。
男子屢屢毆打妻兒
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陳某醉酒后經常無故毆打妻兒。在面臨家暴的現實危險下,妻子王某向法院書面遞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及佐證材料。
法院根據王某的陳述及公安機關記載材料、病歷材料介紹的傷情,以及轄區婦聯出具的意見等,認為王某及未成年子女面臨家庭暴力的風險,王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因此向陳某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陳某對王某及子女實施家庭暴力。
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涵蓋了訴前、訴中和訴后各時間段。該案中,王某在未提起離婚訴訟時便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實踐中,有效維護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向家暴“亮劍”。在生活中,既需要受害者自身提高維權意識,保存好相關證據,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勇敢說“不”,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需要婦聯、派出所等基層組織發揮積極作用,深入了解實際情況,并出具相關意見,筑牢“反家暴”的第一道屏障。法院通過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適時、適度干預家庭暴力,保護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彰顯了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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