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設美麗泉州
42.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推進“多規合一”,劃定農業空間和生態空間保護紅線,合力構建生態共同體。樹立全局觀念,落實更多項目、籌措更多資金優先支持限制開發、禁止開發區域,尤其是“兩江”流域上游縣(市、區)的生態工程、試點示范、綠色發展。支持永春國家主體功能區建設試點示范建設。提高全民生態文明意識,倡導文明、綠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推進綠色清潔生產,加強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推行循環經濟產業鏈和共生產業群模式。推廣清潔能源,建設智能電網,建設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實施節能減排重點工程建設。強化約束性指標管理,實行能源和水資源消耗、建設用地等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實施全民節能行動計劃,推進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節礦,開展能效、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厲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國家節水型社會試點建設。
43.加強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扎實推進生態城市、生態村鎮、綠色社區創建工作。實施宜居環境行動計劃,延伸拓展“點線面”攻堅,大力發展綠色建筑和低碳、便捷的交通體系,保護和擴大山林、綠地、水域、濕地。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推進水土流失和礦山生態恢復治理。加強造林綠化和森林撫育,建設森林城市。加快推進泉港、惠安石化園區綠化隔離帶建設。深化兩江等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加大對畜禽養殖業等農業面源污染、石板材業污染的治理力度,強化大氣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源保護,加強近岸海域、城市內溝河環境整治。推動土壤環境治理。深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提升環境風險防控水平。實施環境網格化監管。
44.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爭創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堅持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基本建成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立由空間規劃、用途管制、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差異化績效考核等構成的空間治理體系。嚴守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實行分區分類管控。對重大生態責任事故一票否決。加強水資源“三條紅線”管理,完善兩江上游水資源保護補償機制。推行節能量、碳排放權和水權交易制度。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生態公益林發展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修復與污染防治區域聯防機制。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市場準入,強化源頭管控。
(十)全面推進依法治市
45.加強地方立法工作。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黨委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推動人大和政府立法能力同步建設,提高立法質量。加強立法智庫建設,完善立法起草、論證、咨詢、協調、審議、評估等機制。完善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銜接的工作機制。
46.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設定權力、行使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依法調控和治理經濟,推行綜合執法,實現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建立行政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跟蹤評價機制、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執法過錯追究。強化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
47.切實保障司法公正。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實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機制。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48.加強法治社會建設。深入實施“七五”普法,引導全社會遵法學法守法用法。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完善守法誠信褒獎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深入開展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等創建活動。建設覆蓋城鄉、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體系,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健全利益表達、利益協調、利益保護機制。大力推進信訪法治化建設,嚴格落實依法處理信訪事項“路線圖”,推動全社會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49.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制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推動社會組織多元健康發展,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進社會組織完善治理結構、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力度,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救助和公益慈善事業。推進社區治理現代化,深化“三社聯動”,實施社區減負增效專項行動,增強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培育新型社區社會組織,努力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解、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加快政社分開,推動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去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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